按:本文由冯克利 译,译自Peter Stanlis: Edmund Burke and the Natural Law. New Brunswick: Transaction Publishers, 2003. pp. 17-27。标题为译者所加。
历史地看,霍布斯所说的个人的“自然权利”,可以在唯名论中找到它的基础。霍布斯是威廉·奥卡姆在17世纪的继承者,后者对普遍命题的否认,为最终彻底否认自然法铺平了道路。霍布斯在阐述其思想时首先利用亚里士多德和经院学者,然后又糟蹋了他们。当他在《利维坦》(1651)中攻击这些前辈时,他逐渐而彻底地摆脱了他们最基本的原则。霍布斯对人类事务中传统的攻击是革命性的,就像培根在科学方法上的影响一样。霍布斯在中年沉迷于欧几里德,导致他相信自然科学方法、尤其是数学方法,也可应用于社会和政治思想。
在17世纪,许多非科学思想都迷恋数学。格劳秀斯在说明自然法时利用了数学方法;【1】笛卡尔是从数学家转型为哲学家;斯宾诺莎以霍布斯为基础,试图使宗教和伦理学与数学和谐一致。可见霍布斯只是许多作家中的一位,他们共同为牛顿崇拜铺平了道路,唯物主义者都认为牛顿的发现,正如霍布所预言的,证明了运动规律遵循着机械原理。霍布斯以数学形式阐述他的政治哲学,为18世纪一种普遍现象做出了重大贡献,它把伦理学和物理学,把作为伦理规范的“自然”和作为一个有序过程、可以经验描述的“自然”混为一谈。【2】这种混淆,再加上对抽象数学推理的热情,成为18世纪许多激进思维的特征,模糊了古典或经院学派的自然法和抽象的“自然权利”之间的区别。霍布斯在颠覆传统自然法的认识上发挥的作用,在他的政治主权论中甚至更为清楚明确。古代和中世纪的自然法思想家几乎总是把“自然状态”视为原始人的前文明状态,是一种假设性的荒唐虚构。霍布斯很可能从来不相信历史上有任何自然状态,【3】但是他把它作为一个有用的工具,用来严肃地说明他的社会契约论,这种不可更改的契约赋予了既有权威至高无上的权力。施特劳斯指出了一个重要事实,“只是到霍布斯之后,自然法的哲学学说才基本上变成了一种自然状态学说。”【4】尽管霍布斯本人偏爱君主制,但是在他的理论中,一个绝对主义国家由谁统治并不重要。如萨拜因所说,“霍布斯尽力指出,他的观点符合任何真实存在的政府。”【5】霍布斯对法律的定义,事实上否定了存在着他的前辈所理解的自然法:“这些理性的命令,人们习惯于称之为法;但这是不恰当的:因为它们是关于如何行动以便自我保存和自卫的结论或定理,而法,正确地说,是某个人的口谕,是他命令其他人的权利。”【6】在霍布斯的主权理论中,主权者的绝对意志高于正确的理性,是法律的唯一来源。显然,霍布斯的绝对主义国家,没有为公民诉诸规范性的伦理正义原则留下任何空间,而后者过去正是自然法的标志。不过,霍布斯对古典和经院学派的自然法观点最沉重的打击,来自他的人性论。霍布斯提出了一种机械的心理学,它把人理解成纯粹的心理动物,其行为或“动机”要么是感觉的条件反射,要么是无穷尽的本能激情的自发表达。霍布斯的感觉和联想原则,以更纯粹的形式预示着洛克更著名的经验主义和后来哈特莱的联想主义。【7】霍布斯的无限激情的人,预示着卢梭式的情感过剩的人。在霍布斯看来,人受傲慢、虚荣和野心这些欲望的支配,“需要一种永不安宁的权力欲,至死方休。”【8】这个情感和欲望的动物没有自由意志,也没有能力按照正确理性行动,他不可能相信或遵守传统的自然法。霍布斯这种机械主义的观点,与他的唯名论、自然状态、契约论和主权观结合在一起,使人成了一个反社会的个人主义者,他的天性先于国家,他的社会成员身份是自我意志的产物。与古典和经院学派的自然法教诲相反,霍布斯的人从本性上不是政治动物,因为后者是出生在一个有机发展的文明社会,无须他本人同意;脱离了自己的社团属性和制度传统,他不可能有文明的特点。虽然霍布斯强调每个公民有绝对的义务服从既有权力,他的主权学说对他为现代“自然权利”奠定了基础的人性论的影响完全是次要的。【9】过去一直存在着一种传统的“自然权利”学说,它与古典和经院学派的自然法联系在一起,但是霍布斯的革命性“自然权利”学说的中心是个人的私人意志和自我,他不受社会义务和自然法伦理规范的约束。不过,要等到洛克及其18世纪的门徒,才能完成对古典和经院学派的自然法学说的彻底破坏,把它从守护作为一项宪政遗产的自由和正义的壁垒,转化为自由和平等这种抽象的内在个人“自然权利”的革命性教义。
直到斯特劳斯的大作之前,大多数学者都认为洛克的《政府论(二)》(1690)旨在驳斥霍布斯的政治理论。他们强调两人十分明显的差别,忽视或低估他们在原则上更为根本的相似性。洛克享有民主之友的崇高声望,而霍布斯维护绝对君权,这模糊了他们重大的相似之处。确实,有些学者对传统自然法和霍布斯革命性的“自然权利”在18世纪的发展不加区别,他们经常视洛克为自然法的支持者。【10】表面上看,说洛克遵循自然法的哲学传统是很有根据的。他经常使用自然法和自然权利的语言,他毕生真诚地坚信某种规范性的“自然”。洛克受益于胡克,又通过他受益于托马斯·阿奎那,最终可追溯到亚里士多德,这是洛克研究界的常识。然而施特劳斯质疑的正是这个常识,洛克提到的“自然”和他的前辈是不是一个意思,施特劳斯给出的回答,对理解自然法在18世纪的命运至关重要:胡克的自然权利观是托马斯的,托马斯的观点又可追溯到教会的教父们,而后者是斯多噶学派的学生、苏格拉底的学生的学生。由此可见,我们面对的是一个从苏格拉底一直延续到洛克,从未中断、深受尊重的传统。但是当我们费心考察一下洛克的全部教诲和胡克的全部教诲时,我们就会意识到,尽管在洛克和胡克之间有某些一致,洛克的自然权利观从根本上有别于胡克。在胡克和洛克之间,自然权利的概念已经发生了根本的变化。……从胡克到洛克这个时期,见证了现代自然科学的出现,……传统自然权利的基础已被毁坏。因为这一重大变化而给自然权利带来后果的第一人是霍布斯。……乍一看,洛克好像完全拒绝了霍布斯的自然法概念,追随着传统的教诲。……但他的学说似乎威胁着自然法概念……洛克无法从正确的意义上理解自然法一词。这一结论与人们对他的学说、尤其是《政府论(二)》的一般理解截然相反。洛克的《政府论》不管在多大程度上遵循着传统,把其中的教诲与胡克和霍布斯的学说做一比较,可揭示洛克已大大偏离传统的自然法学说,受着霍布斯的引领。【11】
霍布斯的唯名论,他的自然状态和社会契约的假设,他的主权观和机械主义的人性观,洛克或是独立提出,或是取自霍布斯,但是他改造并大大弱化了霍布斯哲学中的悲观主义和犬儒主义因素,使世俗化的“自然权利”理论在18世纪得到普及。霍布斯是传统自然法自觉的敌人,但事与愿违,他的咄咄逼人的鲁莽态度,激发了一大批自然法的捍卫者,【12】他激烈的对抗立场,反而使他希望毁灭的哲学保持着活力。洛克是所谓的自然法之友,他有更出色的“常识”智慧,简朴的理性精神和中庸立场,他弱化了他公认的敌人霍布斯的“自然权利”基本原则,使之变得较有亲和性,从而使它在整个欧洲得到普及。洛克是独立得出他的原则,还是有意模仿霍布斯,与这里的讨论无关。正如普拉梅内兹所说:“我们无须奇怪……从洛克的著作中能看到许多霍布斯的观点,除了由这位晚辈哲学家明确拒绝的部分。”【13】这两位思想家都是唯名论者,都感到必须从流行的数学方法中寻找普世性的伦理确定性。【14】这两位哲学家造成的结果是,在所有事情上喜欢理性主义的简洁,喜欢抽象的逻辑思辨,成了18世纪激进思想的特征。但是,洛克和霍布斯的重要相似是他们的共同的经验主义知识论和对人性的数学化理解。洛克的经验主义和对内在观念的否定,与霍布斯认为一切知识来自对外在客体的感知的基本原理是分不开的。【15】在这一点上洛克是自相矛盾的,因为他承认自己信仰基督教启示,并且宣布人对“生命、自由和财产”享有传统自然法意义上的内在权利。洛克的知识论与他的社会思想之间的这种矛盾,使他的整个哲学陷入无尽的困境。但是,是洛克的机械主义人性观,以及其中所暗示的“最大幸福”原则,使他思想中的功利主义特点与霍布斯的享乐主义伦理学结合到了一起。霍布斯把“对死亡的恐惧”作为主导着人的激情,洛克则更乐观一些,他把“追求快乐”作为原则。如施特劳斯所说,权力欲是他们共有的享乐主义的公分母。【16】他们的自我中心论的人性观的相似性,洛克对他们的享乐主义的通俗化,萨拜因做了很好的概括:18世纪的从洛克的认知理论发展起来的心理学对人类行为的解释,从根本上说是自我中心主义的。它贯穿着苦与乐,不像霍布斯的自我保存——令人怀疑的改进——但快乐计算和安全计算一样,都是以自我为中心。霍布斯有更好的逻辑,洛克有更好的情感。【17】霍布斯从人的自我保存欲望中,实际上看到自私和自然法;洛克的“最大幸福”原则做着同样的事情。自我保存和追求幸福的必要手段都是拥有权力,把它们等同于“自然权利”,可见这种革命性的“自然权利”不过是伪装的权力原则。从传统意义上说,霍布斯和洛克的自然权利根本就不是权利。霍布斯和洛克仅仅是把权力称为权利,然后这样去讨论它们,仿佛它们就是西塞罗或胡克所说的权利。虽然很少有作家像霍布斯和洛克那样频繁地使用“自然法”和“自然权利”这些说法,但他们的自我主义人性观,显然没有为古典和经院学派传统的自然法留出空间。与这些共同的哲学原则相比,霍布斯和洛克之间的分歧是表面的和外在的。洛克对“自然状态”做了乐观主义的解释,他更愿意把它当作一种实际存在的历史现象,这对传统的自然法产生的破坏作用,不亚于霍布斯更阴森的、假设性的“自然状态”。无论如何,洛克比霍布斯更具革命性;他主张社会契约可随意废止,这进一步削弱了社会义务。此外,从建立在自然法基础上的政治主权这个角度看,霍布斯和洛克都是革命者。两人都把私人意志提升到规范性的法之上:霍布斯支持君主的绝对而任意的意志,其基础是等级制或既得的权利。洛克赞成议会的同样绝对而任性的意志,其基础是民众的支持。【18】自然法之下,“自由民的神圣权利”并不比“君王的神授权力”更正当。在霍布斯之前,自然法传统基本上一直是有神论的。由霍布斯提出、洛克加以普及的自然权利,把私人的理性和意志抬高到永恒不变的神法之上。在自然科学和泛神论的进一步影响下,随着18世纪的展开,自然法完全脱离了它的神学来源,从一种适合于人类超自然神性生存的精神性的法,变成了仅仅是对自然的物理秩序的想像性描述,或对人类作为自然丛林中生物性存在的享乐主义和功利主义的规则。导致这种致命性的变化,自然科学的发展可谓助力最大。放弃有神论的自然法观念,与数学逻辑的霸凌和私人理性对自然权利的自足性有直接的关系。从亚里士多德到胡克,每一个哲学家都相信上帝的存在及其仁爱,都是以自然法为基础。格劳秀斯是第一个现代人,说出即使上帝不存在,自然法也有效。登特列夫总结了这种假说的历史发展:格劳秀斯……证明有可能建立一种独立于神学前提的法学理论。他的后继者完成了这项任务。他们所阐述的自然法完全是“世俗的”。他们把经院学派调和在一起的思想又做了清晰的分割。17和18世纪的巨著——普芬道夫的《自然法和万民法》(1672)、柏拉马基的《自然法原理》(1747)、瓦泰尔的《万民法和自然法原理》(1758)——提出的自然法学说,都与神学无关。是纯粹的理性建构。……上帝日益脱离了人。……格劳秀斯提出的假设已经变成了命题。自然法的不证自明使上帝的存在变得完全多余。【19】自然法是个人理性的产物这一革命性信念,为以它的名义任意主张权利开通了道路。这种信念使人们不把自然法看作实践的学问,而是纯粹的思辨科学,就像数学一样。实践活动涉及环境的丰富多样性,根据自然法判断人们行为的传统方法涉及道德审慎,而不是数学逻辑。在这个至关重要的问题上,圣托马斯·阿奎那说过:“法律是为人的行为制定的,而人的行为都是独特而具体的,有着无限的多样性。制定适用于一切情况的规则是不可能的。”【20】传统的自然法为环境的无限多样性提供了很大空间,因此能够容纳文明社会不断变化的情况。传统自然法在20世纪的著名代表人物吴经熊,对“18世纪理性主义的思辨哲学家……把自然法看作几何学”做了概括:现代思辨的理性主义自然法哲学,已经偏离了经院学派传统的康庄大道。……最令人遗憾的是,17、18和19世纪的所有自然法哲学家,都脱离了这一伟大传统。他们研究的是几何学,他们编织自然法体系,就像蜘蛛用自己的肚子织网一样。姑举几例,霍布斯、斯宾诺莎、洛克、普芬道夫、克里斯蒂安·沃尔夫、托马修斯、柏拉马基、康德和黑格尔,甚至从事幸福计算的边沁,都属于这个思辨团体。许多19世纪的美国法官也声称自然法与他们的个人主义偏见相一致,从而糟蹋了自然法的名声。【21】霍布斯和洛克属于最早、最重要的一批“思辨”和“理性主义”理论家,他们相信用整齐划一的理性和数学方法,能够为任何地方的所有人建立一种理想的法律体系。施特劳斯说,这种认识的一个结果是,“现代政治哲学与古典政治哲学相反,……声称它的理论具有无条件的适用性(任何环境下都适用)。”【22】可笑的是,这种世俗的自然法冒牌货,霍布斯和洛克等人对审慎的自然法规范的这种背离,却被后来的实证主义批评家当作规范,霍布斯放弃自然法,是因为它没有建立在数学的基础上,后来的批评者拒绝霍布斯所谓的传统自然法,理由却是它声称具有数学的确定性。传统的自然法在18世纪的法国遭遇了同样的命运。【23】在英国,在霍布斯、洛克的引领下,休谟和功利主义者完成了由物理学开启、并因霍布斯的数学方法和洛克的经验主义而得到强化的哲学革命。霍布斯的革命性方法的全部意义,因为他使用传统的自然法语言而被大大掩盖了。【24】出于习惯和审慎的原因,也因为自然法享有的巨大威望,霍布斯无法放弃自然法语言,尽管他已经掏空了它的全部传统道德内容。洛克及其18世纪的后学也保留了自然法语言,甚至它的伦理学基调,假如他们另搞出一套更适合他们的享乐主义心理学的词汇,事情可能要好得多。【25】我已经指出,传统自然法和革命性的“自然权利”的内容存在着深刻的差别。尽管“自然”是霍布斯和洛克的共同诉求,他们两人都有功利主义思想的深层印记。【26】后来所谓的“自然权利”和功利主义之间的对立只是字面上的幻觉。边沁无疑是正确的,他谴责传统自然法“凌空蹈虚”,但是他未能领会他本人与激进的“自然权利”学说有着血缘关系,这暴露出他对自己的哲学前辈十分无知。如普拉梅纳兹所说,“很容易证明边沁的精神前辈是洛克而不是霍布斯。”后来的功利主义批评者中间,弗里德利克·波洛克是少数人之一,他认识到边沁虽然是第一个自觉地与“自然”和“权利”决裂的功利主义者,他的原则总起来看却是纯粹的“自然权利”哲学。【27】哈莱维大概是研究18世纪哲学激进主义最杰出的学者,他用自己的话解释了边沁;他认为私人主张的“自然权利”和社会功利常常是不可调和的,因此他断定它们的基本原则历史地看是对立的。然而,作为霍布斯和洛克的继承者,边沁是古典和经院学派自然法的大敌,这正是因为他接受了他们革命性的“自然权利”。边沁仅仅是把霍布斯和洛克的享乐主义哲学转化成了社会功利语言。边沁通过阐述哈奇逊的“最大多数人的最大福祉”原则,将他的前辈所说的个人“自然权利”社会化了。他们的享乐主义愿景被改造为更易于为19世纪的风气所接受的语言。回顾既往,可以为自然法在18世纪英国的命运总结出某些基本的事实。在提到“自然”时含义发生了变化,这最明显地反映在新的“自然权利”学说的革命性上。在自然科学的影响下,由于霍布斯的自觉攻击和洛克的笨拙妥协,传统自然法学说,作为以上帝存在和人的“正确理性”为中心的规范性伦理学体系,已经被一种纯粹的唯物主义宇宙观和个人“自然权利”的享乐主义观点所取代。洛克表面上的结盟造成的破坏,很可能不亚于霍布斯从外部发起的攻击,加快了它从内部的解体。洛克为了普及霍布斯的自我中心论哲学而采用传统的“自然”语言,从而保留了传统自然法原则的外壳,甚至还有它的宗教和理想主义内涵,但他无意间摧毁了自然法传递近两千年的含义。不过,传统自然法的道德的道德规范和律令并未死亡。霍布斯和洛克的哲学的最后效果,不是毁灭了自然法,而是和一些与它相异的原则、以它的名义提出的权利主张纠缠在一起,陷入不可救药的混乱。在18世纪后半叶,各种政治改革和革命运动为了自我正名,经常诉诸洛克的“自然权利”学说,像边沁、格德温和密尔这些经常同情激进运动的功利主义者,却以蔑视的态度看待一切对“自然”和个人“权利”的诉求。随着功利主义思想的发展,整个自然法概念成了一个古董概念,甚至对自然法历史成就的赞赏态度也逐渐消失了。功利主义和实证主义作家甚至不再能从他们前辈的思想中辨认出自然法。1. 参见A. P. D'Entreves, Natural Law (London: Hutchinson's University Library, 1951), pp. 51-53 and 58-59. “在格劳秀斯之后17世纪的思想中,伦理理学和法学形成了把自然法类比为几何定理的趋势。”(George Sabine, A History of Political Theory [New York: Henry Holt, 1937], p. 530).2. 有些学者未能分辨“自然”这个概念的意义混淆,一个例子是Carl Becker, The Heavenly City of the Eighteenth-Century Philosophers (New Haven: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32), pp. 54-63.
3. 参见Strauss, The Political Philosophy of Hobbes, p. 104.
4. Strauss, Natural Right and History, p. 184. 另见p. 185.
5. Sabine, A History of Political Theory, p. 456. 霍布斯的绝对主权也允许平民或民主的专制政体,就像它赞成君主或寡头专制政体一样。参见Strauss, Natural Right and History, pp. 192–193.
6. Thomas Hobbes, Leviathan, ch. 15.
7. 参见William Hazlitt, The Complete Works of William Hazlitt, ed. P. P. Howe (London, 1930), II, 123-191; XVI, 123; and XX, 69–83.
8. Hobbes, Leviathan, ch. 2.
9. 霍布斯社会思想中世俗的“自然权利”观,参见Strauss, Natural Right and History, pp. 120–164. 施特劳斯没有充分意识到霍布斯的人性论在他的“自然权利”哲学中有至高无上的位置。
10. 例如巴克声称,洛克是“自然法主权的支持者”。但是洛克政治哲学中含混不清的观点,迫使他也同意“洛克对主权的性质或归属没有明确的观点。 (Ernest Barker, Essays on Government [London: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51], pp. 94 and 102-103).
11. Strauss, Natural Right and History, pp. 165–166, 202–203, and 220-221. 另见pp. 207, 222-226. 萨拜因在某种程度上预示了施特劳斯的观点,他认为“洛克将很大一部分霍布斯的前提应用于自己的社会哲学。”萨拜因也指出,“他所接受的胡克观点和霍布斯观点有着内在的对立性。 (Sabine, A History of Political Theory, pp. 525 and 531; 另参见 pp. 533 and 535).
12. 在英国,Whichcote, Culverwell, Henry More, John Smith, Ralph Cudworth, Shaftesbury, Clarke, and Cumberland都对霍布斯有出色的驳斥. 在法国,Francois d'Aube, Montesquieu Abbe Claude-Marie Guyon等人捍卫了传统的自然法观念。
13. John Plamenatz, The English Utilitarians (Oxford: Blackwell, 1949), p. 20.
14. 霍布斯试图把伦理学建立在几何学的基础上,最早指出这一点的是Leclerc在1686年写的Bibliotheque universelle et historique. 20. 参见William Hazlitt, The Complete Works of William Hazlitt, II, 123-191; XX, 69–83.
15. 参见William Hazlitt, The Complete Works of William Hazlitt, II, 123-191; XX, 69–83.
16. Strauss, Natural Right and History, pp. 249–251.
17. Sabine, A History of Political Theory, p. 529. 肯德尔也指出,洛克和霍布斯同另一些伦理学享乐主义者的分歧主要字面上的,因为“自然法是……要求它的臣民照看好他们自己的利益的法。” (Willmoore Kendall, John Locke and the Doctrine of Majority-Rule [Urbana, 111.: University of Illinois Press, 1941], P. 77).
18. 参见Kendall, op. cit., pp. 66–67, 106. and 112.
19. A, P. D'Entreves, Natural Law, pp. 52-53. 巴克(Ernest Barker)也说,在基尔克研究现代自然法的大作中, “他所说的自然法是世俗的自然法。”值得指出,随着18世纪的展开,“自然法”一词在很多法理学著作中已被“自然权利”取代。
20. Thomas Gilby, St. Thomas Aquinas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51), p. 364.
21. John C. H. Wu, "Natural Law and Our Common Law," Fordham Law Review, XXIII (March, 1954), 21–22.
22. Strauss, The Political Philosophy of Hobbes, p. 164.
23. 在法国,受笛卡尔科学哲学的影响,伏尔泰和狄德罗的自然神论被霍尔巴赫、爱尔维修、拉梅特里和梅斯利耶发展成了无神论的唯物主义。这些明确赞赏洛克的人,再加上斯宾诺莎和卢梭的影响,完成了向霍布斯的回归,后者对18世纪法国思想的影响大概尽次于洛克。法国启蒙哲学家不仅相信唯物主义,他们公开承认自己是无神论者。在他们的著作中,“自然法”(natural law)一词普遍被“自然法则”(law of nature)或“自然权利”(natural rights)所取代。就像霍布斯和洛克一样,他们也诉诸于“自然”,但他们的普世性道德律要么被牛顿自然神论世界或斯宾诺莎的泛神论世界的“自然法则”所同化,要么被它摧毁了。
24. “霍布斯使用传统语言阐述他的政治学说,而功利主义者放弃的正是这种语言。这是他们之间的分歧看起来比实际上更大的原因。” (Plamenatz, The English Utilitarians, p. 16).
25. “19世纪以来,洛克的读者已经觉得很难理解……他为何用自然法来表述自己的理论。” (Strauss, Natural Rights and History, p. 246).
26. 对霍布斯的自然权利的讨论见Strauss, Natural Right and History, pp. 166–202; 对洛克的讨论见pp. 202–251.
27. Sir Frederick Pollock, History of the Science of Politics (New York: J. Fitzgerald, 1883), pp. 111–112.